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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房屋漏水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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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某小区的业主李某发现自家房屋漏水,经专业技术人员排查,确定是楼上住户熊某装修时破坏了防水层导致。李某与熊某协商未果后,向物业公司反映此情况,但物业公司接到投诉后,几个月一直未作处理,李某因房屋漏水造成的损失持续扩大。李某要求物业公司和熊某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点评】可以。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熊某在装修时实施了破坏防水层的侵犯权利的行为,致使李某的房屋受损,其侵犯权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熊某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此,熊某应当对李某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在收到李某投诉后应当立即处理而未处理,说明其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具有一定过错。因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导致李某房屋的损失持续扩大,应当承担对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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