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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宋健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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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则,本机关于2021年3月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分定见奉告书》(粤建执告〔2021〕31号),向你奉告了违法现实、处分根据、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事项,并奉告你享有陈说、申辩等权力。你在收到《行政处分定见奉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说、申辩。

  鉴于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上述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的违法情节和结果对应行政处分裁量层次为一般,根据《建造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并依照《广东省住宅和城乡建造体系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基准》B301.64的规则,本机关决议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分:处湖北省隆兴防水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运用不合格防水卷材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单位罚款数额人民币伍万陆仟壹佰陆拾壹圆叁角陆分(¥56,161.36元)的百分之六点五,即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圆肆角玖分(¥3,650.49元)的罚款。

  罚款于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分)》到指定银行交纳。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宅和城乡建造部请求行政复议,或许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议不中止实行。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本机关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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