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CENTER

怎么确定、履行强制性行业规范

2023-12-14 新闻中心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大众留言体系咨询“强制性行业规范的强制性”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规范立异管理司给予了答复。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第二条 规则:规范包含国家规范、行业规范、区域规范和集体规范、企业规范。国家规范分为强制性规范、引荐性规范,行业规范、区域规范是引荐性规范。

  《医疗器械规范管理办法》第四条 规则:医疗器械规范依照其效能分为强制性规范和引荐性规范。对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技能方面的要求,应当拟定为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规范和强制性行业规范。

  现在医疗器械存在很多的强制性行业规范,并且连续在发布新的强制性行业规范,显着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第二条的规则相违反。企业怎么确定,履行?是不是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法》规则,依照引荐性规范自愿履行?

  答:依据《规范化法》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议对强制性规范的拟定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强制性规范一定要拟定。《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则: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契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规范;尚无强制性国家规范的,应当契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规范。